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付双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尤军,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王艳凤,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魏洪亮,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刘清,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王铁成,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艳凤、魏洪亮、刘清、王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黑01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白雪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