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9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薛某某,女,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6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周锋
审 判 员 成园园
代理
审判员 孙启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