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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42号

薛某某、袁某某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某,袁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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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9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薛某某,女,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6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周锋

审 判 员  成园园

代理

审判员  孙启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