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894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源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