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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894号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894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源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