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11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6080206-1。负责人邓晖,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春荣,男,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被执行人刘桂明,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美玲,女,1973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自2017年6月15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名下无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已通过其他执行案件分别在2016年3月21日、2017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桂明名下所有的位于绵水村谢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置该房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执行)案件受理费5388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桂明、刘美玲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瑞金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华
审判员 黄 嵘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