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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467号

王桂兰、段存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兰,段存孝,郑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段存孝,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郑喜梅,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桂兰与被执行人段存孝、郑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阳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阳谷县棋盘街9号房产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评估报告出具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