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段存孝,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郑喜梅,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桂兰与被执行人段存孝、郑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阳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阳谷县棋盘街9号房产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评估报告出具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