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918号
原告:王某1,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张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王某2,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淑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