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127号被拘留人:孔凤钿公民身份号码:×××4143本院在执行叶大源与尹春松、孔凤钿(2017)浙1123执11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孔凤钿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