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崔利斌,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项瑛,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崔利斌与项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崔利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148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