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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481号之二

崔利斌、项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利斌,项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崔利斌,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项瑛,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崔利斌与项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崔利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148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