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45-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邵李,男,1991年4月5日生,住蒙城县马集镇坝湖村庙后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91********。
被
申请人:闻新强,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闻玉影,女,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闻新利,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闻伟萍,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闻小影,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蒙城县,以上被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闻新强、闻玉影、闻新利、闻伟萍、闻小影与邵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4445-1号民事裁定,查封邵李所有的皖S×××××小型车辆;查封担保人闻聪所有的皖S×××××号车辆。2017年9月18日邵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邵李所有的皖S×××××小型车辆。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闻聪所有的皖S×××××号车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闻新强、闻玉影、闻新利、闻伟萍、闻小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