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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保119号

程杰与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杰,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保119号

申请人:程杰,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06553925951W,住所地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黄振芳,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平,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杰与被告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杰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执行人 程杰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执行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程杰撤回对被执行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的执行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红

审判员雷必强

审判员孙飞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