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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420-1号

严光金与陕西华延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光金,陕西华延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20-1号申请执行人严光金,男。被执行人陕西华延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绍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光金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延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光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62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947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延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

代理

审判员  陈 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峥伟

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