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603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杨春艳与被告崔景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6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正文部分倒数第六行“76512元”补正为“63122.4元”。
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