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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591号

邱辉英与连应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邱辉英,连应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591号

原告:邱辉英,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告:连应凤,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城县。

原告邱辉英与被告连应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邱样根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由其先赔偿医疗费7512.92元、误工费2430.29元、护理费233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共计12848.88元。整容费待整容鉴定之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邱辉英负担。

审 判 长  谌志卫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