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44号
被执行人:王胜德,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胜德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胜德未履行本院(2017)川1521刑初12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元)义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撤回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文财
审判员 陈文芳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