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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307号

葫芦岛洛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葫芦岛洛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洛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水泥厂**号楼*单元102。。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二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