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洛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水泥厂**号楼*单元102。。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二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