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726号
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45407417。
法定代表人:苏忠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系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朱守世,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守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海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丽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