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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4392号

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厚柱、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厚柱,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392号

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周平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信,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厚柱,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王萍,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厚柱、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