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392号
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周平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信,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厚柱,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王萍,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厚柱、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