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丁辉,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9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任瑞林,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爱臣,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丁辉诉王宇、任瑞林、王爱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3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