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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3125号

丁辉、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辉,王宇,任瑞林,王爱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丁辉,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9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任瑞林,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爱臣,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丁辉诉王宇、任瑞林、王爱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3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