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饶红英,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郭明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饶红英与被执行人郭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饶红英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可行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