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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254号

饶红英、郭明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红英,郭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饶红英,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郭明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饶红英与被执行人郭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饶红英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可行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