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为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夏莉,女,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璇,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溥
审判员 林��武
审判员 梅 智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