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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561号

张璇与运城市精神病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运城市精神病医院,张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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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为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夏莉,女,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璇,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精神病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溥

审判员 林��武

审判员 梅 智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