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680号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932989。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恒,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