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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680号

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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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680号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932989。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恒,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