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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221号

徐海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徐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221号

申请人:徐海凤,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栋,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徐海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海凤请求依法宣告夏井然死亡。事实和理由是:夏井然与徐海凤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夏井然跟随“桂防渔0800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后报案至荣成市公安局虎山边防派出所。徐海凤认为夏井然已无生还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夏井然,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大依兰村80号,系徐海凤的丈夫。2017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夏井然随“桂防渔0800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荣成市公安局虎山边防派出所2017年6月1日出具证明,证实夏井然已无生还可能。徐海凤申请宣告夏井然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夏井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夏井然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夏井然随“桂防渔08003”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且经荣成市公安局虎山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徐海凤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夏井然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锋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