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解书2017赣09**民初2952号
原告:喻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现住高安市。
被告:喻某甲,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现住高安市。
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喻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被告喻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偿还原、被告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垫付的费用共计50079.75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人,双方决定从2016年3月份开始,由原告出资,加上喻某甲的人脉,开办高安市五金电器水暖供应部,从事五金电器水暖器材的销售并承接水电���装与维修,利润按五五分成。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两人合伙期间原告出资垫付了购货款,被告喻某甲收取的工程款总是以手头紧为由没有将钱分配,被告承接工程后总是不及时结算款项。无奈之下,原、被告之间已于2016年3月终止合伙。被告喻某甲一直没有与原告进行拆伙清算,根据账本记载,原被告合伙期间原告共垫付45889.75元,加上平时在原告身上借的现金4190元,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金额为50079.75元。故此,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喻某甲经结算由被告喻某甲支付给原告喻某某合伙清算款共计20000元,被告喻某甲同意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喻某某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喻某��10000元.原告喻某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佳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