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1108号罪犯马延安,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3年8月1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马延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3日经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7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马延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5个。
本院认为,罪犯马延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延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审 判 员 别周玲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