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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091号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元庆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元庆,黄素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安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缎,局长。

被执行人:朱元庆,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黄素治,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元庆、黄素治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091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兴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