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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984号

铜陵市建陵服务部、张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建陵服务部,张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984号

申请人:铜陵市建陵服务部,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玉,机构代码:340700000012535

被执行人:张威,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建陵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张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威存款1675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