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604号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负责人:朱光成,行长。
被告:尹康旭,男,生于1987年12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张红霞,女,生于1990年7月23日,汉族,住达川区。
被告:廖保,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与被告尹康旭、张红霞、廖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姚亚林
审 判 员 侯学全
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