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958号罪犯王雪飞,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雪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经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辽11刑终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王雪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罪犯王雪飞获得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雪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雪飞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立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