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643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瑞冬,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向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军棠,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军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