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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643号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军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军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643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瑞冬,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向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军棠,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军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