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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802号

孙矿生、丁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矿生,丁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02号

申请人:孙矿生,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5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丁勇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矿生与被执行人丁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勇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勇生存款80143.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