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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1381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魏永、陈绍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魏永,陈绍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永,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陈绍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永、陈绍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鄂019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