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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550号

宁风英与鲁金泉、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风英,鲁金泉,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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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风英,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卿,运城市正太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金泉,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村委会,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闫永山,该村委主任。

上诉人宁凤英因与被上诉人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村委会、鲁金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宁凤英向一审提交的诉讼状称:其“为了更好的抚养���刘有娃)父子二人,(其)于2014年12月23日同刘有娃领取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2015年10月15日刘有娃因病去世,原告负责埋葬了刘有娃,支付埋葬费2万余元”。是否属实,应予查清。二审时宁凤英诉称:其“将刘双喜送到稷山县夕阳红敬老院,其每月向敬老院交刘双喜的各种费用600元,交了9个月。因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刘双喜每月600元敬老院费用,其又将刘双喜接出,在稷山四关中心后面给刘双喜租了一间房,其每天给刘双喜送饭。2016年12月19日其发现刘双喜不见了,其寻找了三天无音信,其就给稷山县公安局报了警”是否属实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稷山县人民法院���审。上诉人宁凤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拂晓

审判员  董大有

审判员  赵武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