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221号罪犯王立群,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抚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赣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群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9次,单项表扬5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立群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3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静华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