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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7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与候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候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76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鼎城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孙运龙,男,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华,男,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候坤,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诉被告候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熊爱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