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298号
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东舜电气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东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志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冬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