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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行初32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一村民小组、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二村民小组等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一村民小组,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二村民小组,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韶关市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行初32号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吴屋一村)。

诉讼代表人:吴衍芬,小组长。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吴屋二村)。

诉讼代表人:吴衍祥,小组长。原告吴屋一村、吴屋二村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衍庆,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吴屋三村)。

诉讼代表人:吴贻立,小组长。

被告:韶关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殷焕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嘉。

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迎宾路迎宾桥头。

法定代表人:齐天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生。

委托代理人:曹瑜,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屋一村、吴屋二村、吴屋三村诉被上诉人韶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屋一村、吴屋二村、吴屋三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