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行初32号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吴屋一村)。
诉讼代表人:吴衍芬,小组长。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吴屋二村)。
诉讼代表人:吴衍祥,小组长。原告吴屋一村、吴屋二村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衍庆,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移民吴屋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吴屋三村)。
诉讼代表人:吴贻立,小组长。
被告:韶关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殷焕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嘉。
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迎宾路迎宾桥头。
法定代表人:齐天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生。
委托代理人:曹瑜,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屋一村、吴屋二村、吴屋三村诉被上诉人韶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屋一村、吴屋二村、吴屋三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