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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1183号

罪犯文生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文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183号罪犯文生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生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以(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的处刑部分,改判文生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生华在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5次,单项表扬2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文生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文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文生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静华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