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89号本院作出的(2017)赣01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明亮、廖菊媛诉被告万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1行“
人民陪审员”变更为“
审判员”。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2行“一直”变更为“一致”。
审 判 长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
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
王明亮、廖菊媛与万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89号本院作出的(2017)赣01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明亮、廖菊媛诉被告万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1行“
人民陪审员”变更为“
审判员”。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2行“一直”变更为“一致”。
审 判 长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
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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