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1724号之一

卢小红、建德市博远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小红,建德市博远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小红,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博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王谢村,组织机构代码:668042358。

法定代表人:张维,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小红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博远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小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博远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卢小红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博远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