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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182号

贾继刚与连新正、连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继刚,连新正,连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82号

原告:贾继刚,男,1975年8月5日出生。

被告:连新正,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连宏生,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以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继刚与被告连新正、连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贾继刚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继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继刚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