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82号
原告:贾继刚,男,1975年8月5日出生。
被告:连新正,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连宏生,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以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继刚与被告连新正、连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贾继刚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继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继刚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