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160号罪犯吴祖明,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作出(2000)景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4日以(2000)赣刑一终复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上述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1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祖明在2012年6月至2017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8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吴祖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祖明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祖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静华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