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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民特6号

申请人郑淑艳、被申请人郑文全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郑淑艳,郑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4民特6号

申请人:郑淑艳,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郑文全,男,汉族。代理人:赵瑞琴(被申请人之妻),女,汉族,无职业。郑淑艳申请郑文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淑艳、被申请人郑文全及代理人赵瑞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淑艳称,被申请人郑文全于2016年6月10日因肺炎、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Ⅲ极高危住院治疗,现在一般状态欠佳,思维反应迟钝,问话不答,难以与他人沟通,言语含糊,理解力、计算力、定向力差,认知功能障碍,经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为无行为能力。在2015年郑文全将自己的住房出卖,因需要确认郑文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代其办理过户及日后照顾其生活,故提出申请确认郑文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淑艳为郑文全的监护人。代理人赵瑞琴称,同意申请人郑淑艳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淑艳系被申请人郑文全之女。2016年6月10日郑文全因肺炎、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Ⅲ极高危住院治疗,虽有好转,但未痊癒。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鹤天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其认知功能障碍、思维反应迟钝等情形,认定:郑文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无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文全经司法鉴定后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郑淑艳系其之女,其提出宣告郑文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担任监护人的申请,因郑文全代理人即其妻子无异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文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郑淑艳为郑文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文堂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