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34号
原告:王凤芝,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原告:徐金婷,女,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镇。
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淑杰,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革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永福,村长。
原告王凤芝、徐金婷诉被告韩淑杰、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革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芝、徐金婷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芝、徐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0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