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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134号

王凤芝、徐金婷与韩淑杰、松原市宁江区革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王凤芝,徐金婷,韩淑杰,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革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34号

原告:王凤芝,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原告:徐金婷,女,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镇。

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淑杰,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革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永福,村长。

原告王凤芝、徐金婷诉被告韩淑杰、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革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芝、徐金婷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芝、徐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0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