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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724号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李碑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724号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

被告:李碑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苏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