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724号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
被告:李碑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苏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