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3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被执行人王升才、孙立军、王升艳、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升才、孙立军、王升艳、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升才、孙立军、王升艳、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