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子珍,女,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塘前乡塘前村陈坊坑自然村夹子庵地段。
法定代表人:罗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子珍与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82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增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截止2017年9月15日,本院被执行人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未结执行案件为42件,总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03.5万元左右。2016年3月15日,另一执行案件作出(2015)连执字第101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座落于福建省××××前村夹子庵的工业厂房(证件编号:20141523号)和综合楼(证件编号:20141524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之后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厂房中有相关生产机器设备,综合楼中有相关办公设备,2017年3月15日另一执行案件作出(2016)闽0825执15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座落于福建省××××前村夹子庵的工业厂房(证件编号:20141523号)及相关生产机器设备、综合楼(证件编号:20141524号)及相关办公设备;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同日在厂区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2016年5月17日,另一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厂房、综合楼、土地及相关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5月18日,经摇号确定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进行评估。2016年7月11日,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出具评估报告。2016年8月9日10时至8月10日10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办公设备等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1021万元,结果无人报名流拍。2016年9月1日10时至9月2日10时,在第一次起拍价基础上下降20%,即以817万元对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办公设备等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结果无人报名流拍。2016年9月28日10时至9月29日10时,在第二次起拍价基础上下降20%,即以691万元对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办公设备等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三次网络司法拍卖,结果无人报名流拍。第三次流拍后经询问,无申请执行人愿以物抵债。2016年10月8日10时至2016年12月7日10时,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福建康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办公设备等进行变卖,但仍无应买人报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经本院多次拍卖及变卖仍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1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叶媛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