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王小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24民初37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小枚(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0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AUT())O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洁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