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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恢37号

杨福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3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杨福金,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杨福金犯盗窃罪追缴罚金的(2016)闽0524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福金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福金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文键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