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3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杨福金,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杨福金犯盗窃罪追缴罚金的(2016)闽0524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福金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福金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文键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