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321号罪犯柯常标,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铅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柯常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24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维持柯常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二项,改判柯常标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16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常标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8次,单项表扬3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柯常标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柯常标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狱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常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静华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