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46号复议
申请人:江苏省东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徐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海,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69号。
负责人:徐思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惠,工行徐州分行工作人员。复议申请人江苏省东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苏0381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执异14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李 飞
代理
审判员 宋正喜
代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